睢宁县大学生招引实施办法申报细则
为贯彻落实《睢宁县大学生招引实施办法》(睢办发〔2020〕22号),深入推进人才强县战略,吸引更多高校毕业生来睢就业创业,现制定如下申报细则。
一、适用范围
2020年1月1日起引进的毕业五年内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含经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的境外留学归国人员)。
(一)引进时间界定:以劳动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二)毕业时间界定:2020年引进的毕业生应为2015年1月1日之后毕业的全日制毕业生;2021年引进的毕业生应为2016年1月1日之后毕业的全日制毕业生;2022年引进的毕业生应为2017年1月1日之后毕业的全日制毕业生。
(三)单位界定:毕业生所在单位为我县县属企业及在我县注册且正常纳税的企业。
(四)社会保险界定:首次在我县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等5险(已参加我县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的不属于首次在我县参加社会保险)且正常缴费满6个月。引进当年首次社保未缴满6个月的,可于次年9月一并申报。
二、享受政策的条件和标准
(一)申领资格。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生活补贴、租房补贴、交通补贴和专项补贴,凡在引进3年内(计算到月)未进行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申领资格;购房补贴申请人自符合申领条件之后12个月内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申领购房补贴资格(因开发企业原因未能办理《不动产权证》的,申报时间可后延)。
(二)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引进的毕业生优先享受最长租期3年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并给予30%的租金补贴。补贴方式实行个人先行缴纳,然后按补贴比例和其他类补贴一起申请返还。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年审制度,年审符合条件的可续租,三年期满后租赁合同自行终止。合同终止后,承租人仍符合我县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公租房保障政策的,按相关规定重新申请、审核、配租。
(三)购房补贴。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企业引进的毕业生在我县行政区域内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144㎡以下、不含144㎡,不含购买小产权房、单位自建联建房等)的可享受购房补贴。
1.购房补贴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纳税购房总价款的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人或每个家庭(夫妻双方)只能享受一次购房补贴。
2.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时间界定,以网上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为准,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3.已签订3年(含)以上劳动合同。
4.仅限毕业生单独购买或与配偶、父母、子女共同购买。
5.购房补贴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不能与县内其他购房补贴政策重复申请。
(四)生活补贴、租房补贴。已签订3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首次在我县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毕业生,按照以下标准申领3年的生活补贴、租房补贴。
1.全日制普通高校博士研究生、境外取得博士学位留学归国人员,补贴标准为生活补贴1200元/月/人、租房补贴1000
元/月/人;
2.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境外取得硕士学位留学归国人员,补贴标准为生活补贴900元/月/人、租房补贴600元/月/人;
3.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境外取得学士学位留学归国人员,补贴标准为生活补贴600元/月/人、租房补贴400元/人;
4.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和租房补贴不可同时享受,只能申请其中一种补贴。
(五)交通补贴。全职引进的非睢宁籍毕业生,按照1000
元/年/人的标准申领3年的探亲交通补贴。
(六)专项补贴。在睢宁企业就业或创业的睢宁籍高校毕业生,按照博士600元/月/人、硕士400元/月/人、本科200元/月/人的标准给予3年的专项补贴。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享受补贴月份界定
每次申报享受补贴月份为:提交申报材料当月之前符合申领条件但尚未领取补贴的月份。
(二)申报时间及地点
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申报单位携带所需材料到企业所在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集中申报。
(三)申报所需材料
首次申报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引进毕业生的身份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取得境外学位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正常使用的银行储蓄卡(折)。
2.引才企业营业执照、与毕业生签订的3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原件、申请人企业职工社保缴纳证明(申报当月起前6个月正常缴费的社保证明)、单位纳税证明原件(申报当月起前6个月的企业完税证明)。企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的毕业生,还需提供企业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签订的人才派遣合同和派遣人员名册原件。
3.申请人工资发放流水(引进当月至申报前一个月连续发放工资银行明细对账单并加盖单位公章)。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同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睢宁县人才公租房申请表(申请人填写);
(2)《睢宁县企业新培养引进人才申报人才公租房汇总表》(申请人单位填写);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非本地户籍人员须提供县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结婚证或婚姻状况证明。
(4)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县城区无房证明。
申请租房补贴,同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2)租房发票。
申请购房补贴,同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不动产权证》;
(2)《商品房买卖合同》;
(3)契税完税证明。
申请生活补贴、专项补贴,同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存在跨年度申报的需要提供前12个月的企业职工社保正常缴纳证明和企业纳税证明。
申请交通补贴,同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存在跨年度申报的需要提供前12个月的企业职工社保正常缴纳证明和企业纳税证明;
(2)非睢宁籍生源证明(即高考前原户口本“户主页”和“本人页”)。
再次申报生活补贴、专项补贴、租房补贴、交通补贴时,引才企业只需提供申请人本次申领时间段的企业职工社保缴纳证明、工资发放流水(上次申报当月至本次申报前一个月连续发放工资银行明细对账单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纳税证明原件即可。其中,申报租房补贴时还需提供申请人本次申领时间段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和租房发票。
(四)审核
申报材料由企业所在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受理后,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其中,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租房补贴由县住建局负责审核认定;购房补贴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审核认定;生活补贴、专项补贴、交通补贴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认定。
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上述认定结果提出补贴建议名单,报县人才办、县财政局备案。
(五)公示
符合条件的名单在睢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六)补贴发放
1.经公示无异议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补贴名单及资金报县政府批准,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人才个人银行卡发放补贴。购房补贴一次性全额发放(按比例核算后取整到元)。
2.补贴发放期内人才离职但仍在睢宁工作的,中止补贴,新工作单位符合补贴条件的需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核可继续享受补贴,补贴资金总额应扣除已享受部分。补贴发放期内人才调离睢宁的,补贴资金未领取部分不再发放。
3.本细则涉及经费依照《睢宁县大学生招引实施办法》(睢办发〔2020〕22号)规定执行,所需经费由县财政承担。
四、其他事项
1.已享受苏北发展急需人才引进计划及我县其他人才政
策资助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由县人才办负责认定。
2.申报单位和引进人才在提供相关申报材料时应诚实守信、如实申报。凡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将取消享受补贴资格,收回已领取补贴资金,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3.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县人才办、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附件:1.睢宁县大学生招引补贴申报表
2.睢宁县大学生招引补贴申报汇总表
附件1:
睢宁县大学生招引补贴申报表(人社) |
申报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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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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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贯 (生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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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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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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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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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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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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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学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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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引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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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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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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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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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人 简 历 |
注:从高中学历开始填写,注明引进时间及手续办理方式(毕业生就业、人才引进) |
申报 情况 |
首次申报□ 因单位变更再次申报□ |
申请 补贴 类别 |
博士生活补贴□ 博士专项补贴□ 探亲交通补贴□ 硕士生活补贴□ 硕士专项补贴□ 本科生活补贴□ 本科专项补贴□ |
单位 申报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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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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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 社局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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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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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一式3分,申报单位、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县人社局各一份。 2.报送本表时需提供申请人的学历、学位证书、劳动合同及企业职工社保缴纳证明、工资流水、人才派遣合同、人才派遣名册、毕业生高考前原户口本“户主页”和“本人页”等原件和复印件。 3.本表由引进人才单位统一填报。 |
睢宁县大学生招引补贴申报表(住建) |
申报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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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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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贯 (生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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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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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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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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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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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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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学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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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引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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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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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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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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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人 简 历 |
注:从高中学历开始填写,注明引进时间及手续办理方式(毕业生就业、人才引进) |
申报 情况 |
首次申报□ 因单位变更再次申报□ |
申请 补贴 类别 |
博士租房补贴□ 公共租赁住房补贴□ 硕士租房补贴□ 本科租房补贴□ (注:申报租房补贴的毕业生不得申报公共租赁住房补贴) |
单位 申报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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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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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建局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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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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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一式3分,申报单位、县住建局、人社局各一份。 2.报送本表时需提供申请人的学历、学位证书、劳动合同及企业职工社保缴纳证明、工资流水、人才派遣合同、人才派遣名册、租房备案、发票等原件和复印件。 3.本表由引进人才单位统一填报。 |
睢宁县大学生招引补贴申报表(自然) |
申报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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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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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贯 (生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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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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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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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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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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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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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学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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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引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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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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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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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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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住建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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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 记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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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人 简 历 |
注:从高中学历开始填写,注明引进时间及手续办理方式(毕业生就业、人才引进) |
申请 补贴 类别 |
购房补贴□ |
单位 申报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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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局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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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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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一式3分,申报单位、县自然局、人社局各一份。 2.报送本表时需提供申请人的学历、学位证书、劳动合同及企业职工社保缴纳证明、人才派遣合同、人才派遣名册、不动产证、商品房买卖合同、契税完税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 3.本表由引进人才单位统一填报。 |
附件2:
睢宁县大学生招引补贴申报汇总表 |
所在单位(盖章): 所属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盖章): |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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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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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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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毕业院校 |
专业 |
毕业时间 |
学历 |
引才时间 |
引才手续 办理方式 |
租房补贴 (万元) |
生活补贴 (万元) |
交通补贴 (万元) |
专项补贴 (万元) |
购房补贴 (万元) |
购房款 (万元) |
购房合 同编号 |
不动产登 记证编号 |
补贴总额 (万元) |
是否已申 报公租房 |
申报 情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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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万元 |
睢宁县高技能人才培养引进实施办法
申报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充分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产业转型升级中的重要作用,根据《睢宁县高技能人才培养引进实施办法》(睢办发〔2020〕22号)精神,制定本申报细则。
一、适用范围
(一)单位界定
高技能人才所在单位为我县县属企业或在县内注册且正常纳税的企业。
(二)人员界定
1.高技能人才指取得高级工(三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
2.新培养是指2020年1月1日之后取得证书的企业职
工。
3.新引进是指2020年1月1日之后企业录用的非睢宁
户籍的企业职工。
4.应届毕业生指全日制学籍的应届毕业生。
(三)时间界定
1.引进时间为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
2.新培养的高技能人才按取证时间确认年龄,新引进的高技能人才按引进日期确认年龄。
3.参加社会保险时间为自2020年1月1日起,在睢宁参
加社会保险且正常缴费6个月。
二、享受政策的条件和标准
(一)申领资格。所有补贴和奖励均依申请享受,凡在新培养或新引进3年内(计算到月)未进行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申领资格。其中,购房补贴申请人自符合申领条件之后12个月内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申领购房补贴资格(因开发企业原因未能办理《不动产权证》的,申报时间可后延)。
(二)公共租赁住房补贴。为高级技师、技术、高级工提供最长租期3年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并给予30%的租金补贴。补贴方式实行个人先行缴纳,然后按补贴比例和其他类补贴一起申请返还。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年审制度,年审符合条件的可续租,三年期满后租赁合同自行终止。合同终止后,承租人仍符合我县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公租房保障政策的,按相关规定重新申请、审核、配租。
(三)购房补贴。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申请人在我县行政区域内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144㎡以下、不含144㎡,不含购买小产权房、单位自建联建房等)的可享受购房补贴。
1.购房补贴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纳税购房总价款的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人或每个家庭(夫妻双方)只能享受一次购房补贴。
2.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时间界定,以网上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为准,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3.已签订3年(含)以上劳动合同。
4.仅限高技能人才单独购买或与配偶、父母、子女共同购买。
5.购房补贴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不能与县内其他购房补贴政策重复申请。
(四)生活补贴、租房补贴。已签订3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我县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高级技师、技师,按照以下标准申领3年的生活补贴、租房补贴。
1.高级技师生活补贴标准为900元/月/人、租房补贴标准为600元/月/人;
2.技师生活补贴标准为600元/月/人、租房补贴标准为400元/月/人;
3.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和租房补贴不可同时享受,只能申请其中一种补贴。
(五)技能培训补贴。技能培训补贴中的职业资格证书为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不限定职业(工种)的范围。对在职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个人给予一次性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提高到高级技师4000元/人、技师3000元/人、高级工2000元/人。
县中等专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取得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并留睢宁就业的,可享受相应标准的培训补贴。
(六)交通补贴。非睢宁籍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按照1000元/年/人的标准申领3年的探亲交通补贴。
(七)高技能领军人才奖励,分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获得者,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牌获得者,国家级一类大赛前5名、国家级二类大赛前3名的选手。对入选第一层次的,给予个人20万元、所在单位10万元奖励。
第二层次:省级技术能手获得者,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省级企业首席技师,国家级一类大赛前6-12名、国家级二类大赛前4-6名、省级一类大赛前6名、省级二类大赛前3名、市级一类大赛第1名的选手。对入选第二层次的,给予个人10万元、所在单位5万元奖励。
第三层次:市级技术能手,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市级企业首席技师,市级一类大赛前2-5名、市级二类大赛前3名的选手,新取得紧缺职业(工种)国家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企业技能人才,睢宁产业发展急需紧缺的具有一流的技术技能水平或绝技绝活、在本行业有较高声誉的技能人才。对入选第三层次的,给予个人1万元奖励。
(八)购房补贴(按比例核算后取整到元)、技能培训补贴和高技能领军人才奖励一次性全额发放。
申报程序
(一)申报享受补贴月份界定
每次申报享受补贴月份为:提交申报材料当月之前符合申领条件但尚未领取补贴的月份。
(二)申报时间及地点
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申报单位携带所需材料到企业所在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集中申报。
(三)申报所需材料
首次申报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申请人材料:申请人的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包含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户口本、正常使用的银行储蓄卡(折)。
2.申请人所在单位材料:单位营业执照、与申请人签订的3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原件、申请人社保缴纳证明(申报当月起前6个月正常缴费的社保证明)、单位纳税证明原件(申报当月起前6个月的企业完税证明)。
3.申请人工资发放流水(引进当月至申报前一个月连续发放工资银行明细对账单并加盖单位公章)。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同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睢宁县人才公租房申请表(申请人填写);
(2)《睢宁县企业新培养引进人才申报人才公租房汇总表》(申请人单位填写);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非本地户籍人员须提供县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结婚证或婚姻状况证明;
(4)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县城区无房证明。
申请租房补贴,同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2)租房发票。
申请购房补贴,同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不动产权证》;
(2)《商品房买卖合同》;
(3)契税完税证明。
申请生活补贴,同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存在跨年度申报的需要提供前12个月的企业职工社保正常缴纳证明和企业纳税证明。
申请交通补贴,同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存在跨年度申报的需要提供前12个月的企业职工社保正常缴纳证明和企业纳税证明;
(2)非睢宁籍生源证明(即高考前原户口本“户主页”和“本人页”)。
申请高技能领军人才奖励,同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材料:相关荣誉证书、在县外相关工作经历及技能水平等证明(仅引进人才提供);
(2)综合材料:包括高技能领军人才在技术上的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或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证明材料和事迹材料(字数在2000字以内)。
再次申报生活补贴、租房补贴、交通补贴时,引才企业只需提供申请人本次申领时间段的企业职工社保缴纳证明、工资发放流水(上次申报当月至本次申报前一个月连续发放工资银行明细对账单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纳税证明原件即可。其中,申报租房补贴时还需提供申请人本次申领时间段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和租房发票。
(四)审核
申报材料由企业所在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受理后,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其中,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租房补贴由县住建局负责审核认定;购房补贴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审核认定;生活补贴、技能培训补贴、交通补贴、高技能领军人才奖励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认定。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县人社部门受理审核后,还需要徐州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审,评审采用材料评审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评审通过后提出入选人员名单。
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上述认定结果提出补贴建议名单,报县人才办、县财政局备案。
(五)公示
符合条件的名单在睢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六)补贴发放
1..经公示无异议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补贴名单及资金报县政府批准,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人才个人银行卡发放补贴。购房补贴一次性全额发放(按比例核算后取整到元)。
2.补贴发放期内高技能人才离职但仍在睢宁工作的,中止补贴,新工作单位符合补贴条件的需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核可继续享受补贴,补贴资金总额应扣除已享受部分。补贴发放期内高技能人才调离睢宁的,补贴资金未领取部分不再发放。
3.本细则涉及经费依照《睢宁县高技能人才培养引进实施办法》(睢办发〔2020〕22号)规定执行,所需经费由县财政承担。
四、其他事项
(一)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工作。要按照申报工作的有关要求,认真核查申报材料,做到客观公正、真实可靠、公开透明。
(二)申报单位和高技能人才在提供相关申报材料时应诚实守信、如实申报。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资格并进行通报,3年内不再接受该单位或个人申报,并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三)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县人才办、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睢宁县支持返乡人员创业实施办法
申报细则
为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鼓励睢宁籍在外人员返乡创业,根据《睢宁县支持返乡人员创业实施办法》(睢办法〔2020〕22 号),制定本申报细则。
一、适用范围
(一)睢宁籍返乡人员自2020年1月1日起在睢宁县注册登记创办企业,企业正常经营满6个月并依法申报纳税;
(二)睢宁籍返乡人员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三)睢宁籍返乡人员提供异地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且现在睢宁县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享受政策条件和标准
(一)申领资格
所有补贴和奖励均依申请享受,返乡创业人员3年内(以返睢首次创办企业注册登记时间为准,计算到月)未进行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申领资格。其中,购房补贴申请人自符合申领条件之后12个月内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申领购房补贴资格(因开发企业原因未能办理《不动产权证》的,申报时间可后延)。
(二)购房补贴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返乡创业人员在我县行政区域内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144㎡以下、不含144㎡,不含购买小产权房、单位自建联建房等)的可享受购房补贴。
1.购房补贴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纳税购房总价款的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人或每个家庭(夫妻双方)只能享受一次购房补贴。
2.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时间界定,以网上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为准,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3.仅限返乡人员单独购买或与配偶、父母、子女共同购买。
4.购房补贴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不能与县内其他购房补贴政策重复申请。
(三)金融支持
在个人富民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的基础上提高返乡创业人员贴息标准,凡贷款利率不超过同期基础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的均据实贴息,以后省、市如有政策调整,以新的政策执行。
(四)财政奖励
对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税款、社会保险费且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的返乡创业企业给予梯度奖励,奖励金额参照其年度内入库的各项税款地方留成部分划分(不包括代收<代扣>代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契税、耕地占用税、稽查查补税款、五险一金和在税务部门办理了收入退还的税款和查补入库的税款):不高于40万元(含40万元)的,奖励实际数额的50%;40万元到60万元(含60万元)的,奖励实际数额的60%;60万元到80万元(含80万元)的,奖励实际数额的70%;80万元以上的,奖励实际数额的80%。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按照就高原则,不得同时享受其他财税优惠政策。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时间及地点
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申报单位携带所需材料到企业所在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财政所集中申报。
(二)申报所需材料
1.购房补贴申请资料
申请人身份证、《不动产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契税完税证明、本人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协议书)、单位纳税证明原件(申报当月起前6个月的企业完税证明)、异地缴纳社会保险转入手续的证明、申请人企业职工社保缴纳证明(申报当月起前6个月正常缴费的社保证明)、正常使用的银行储蓄卡(折)。
2.金融支持申请资料
企业《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公司用工情况,同时属于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等十类重点支持群体的还需提供退役证、高校毕业证等相关身份材料、异地社保缴费证明。
3.财政奖励申请资料
企业《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异地社保缴费证明。
(三)审核
购房补贴、金融支持申报材料由企业所在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受理后,报送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购房补贴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审核认定;金融支持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认定。
财政奖励申报材料由企业所在镇(街道)财政所受理、初审通过后,报送至县财政局汇总,由县财政局和税务局负责审核认定。
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上述认定结果提出补贴建议名单,报县人才办、县财政局备案。
(四)公示
符合条件的睢宁籍返乡创业人员名单在睢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五)补贴发放
经公示无异议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补贴名单及资金报县政府批准,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人才个人银行卡或单位账户发放补贴。购房补贴一次性全额发放(按比例核算后取整到元)。
四、其他事项
(一)各相关部门要相互协作,加强对补贴资格的审核工作,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依法追缴补贴经费,并纳入诚信黑名单;造假单位及个人,不再享受睢宁县政府各类财政支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相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县人才办、县人社局负责解释。